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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GANSU ARTS AND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G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工艺美术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院校和有关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繁荣工艺美术事业,弘扬工艺美术文化,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

    (二)开展本行业展会展览、行业评审、鉴定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培养和选拔工艺美术行业内优秀技艺、管理人才;负责人才交流和培训。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行业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的企业及科研院所、院校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加入本协会;

    (三)由协会的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 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承办会长、副会长委托的有关工作事务;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甘肃省工艺美术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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